各县市区要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科学选址、规范建设1—2处建筑垃圾消纳场,坚决取缔个人、单位擅自设立的简易消纳场。对跨县市区进行建筑垃圾消纳的,排放地政府应向接纳地政府交纳生态补偿费。建筑垃圾消纳场要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按照工程渣土、建筑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有序分类存放,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喷淋、作业现场覆盖、周边道路保洁等措施。已封场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及时推平、压实,按照相关标准复垦或绿化。对存量建筑垃圾,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计划和措施,尽快完成存量治理工作。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先采用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要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在设计招标时应当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列入设计招标文件,并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据悉,从2019年开始,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市新型城镇化考核,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进行约谈或问责。各县市区要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并适当增加考核权重。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企业,由有关部门进行信用联合惩戒。
2022-02-1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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